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SEV-113-旗補-183-202501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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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玉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5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79,516元+其中之26,624元於起訴前 從113年4月27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23日,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1,969.45元+其中之44,322元於起訴前從113年1月27日 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0月23日,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4,9 19.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