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SEV-113-旗補-190-202501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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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陳妮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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