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SEV-113-旗補-193-20250122-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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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鄭煜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48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89,480元+於起訴 前從113年5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2月18日,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11,005.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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