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SEV-114-旗原小-1-20250217-2

字號

旗原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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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53,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補正之,爰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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