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SEV-114-旗原小-4-20250331-1

字號

旗原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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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國賢 被 告 司筱帆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玖 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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