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SEV-114-旗小調-25-20250324-1
字號
旗小調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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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邱京德 相 對 人 阮定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巷00○0號,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