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SEV-114-旗小-22-20250314-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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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俊演 劉秉浩 被 告 李清彩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 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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