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SEV-114-旗簡聲-1-20250113-1
字號
旗簡聲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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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玥彤 相 對 人 陳科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並以已依法提起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等法定列舉之民事程序,且經法院審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為例外得停止執行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所列舉之民事程序,現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規定,「於起訴前」聲請調解,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揭所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