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SEV-114-旗簡-16-20250213-1
字號
旗簡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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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玥彤 相 對 人 陳科夆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193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