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SEV-114-旗補-13-20250225-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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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柏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7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5,073元+於起訴前從110年8月26日至起訴前一 日113年9月4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304.4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