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SEV-114-旗補-14-20250225-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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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靜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8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5,969元+其中之25,336元於起訴前 從113年8月13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9月2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218.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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