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SEV-114-旗補-25-20250317-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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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5號 原 告 葉秀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文、廖秀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57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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