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SEV-114-旗補-29-20250317-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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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29號 原 告 鍾孟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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