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SEV-114-旗補-32-20250317-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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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施裕洲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志宗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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