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SEV-114-旗補-5-20250225-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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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文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7,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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