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SEV-114-旗補-7-20250225-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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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 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張運娣、蕭德乾、蕭陵乾、蕭翔云等間給付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7,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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