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SEV-114-旗補-8-20250225-1
字號
旗補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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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8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167元, 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