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M-110-自-7-20241101-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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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7號 自 訴 人 吉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冠綜 被 告 黃亮穎 林隆慶 黃彥勛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吉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黃亮穎、林隆慶 及黃彥勛涉犯侵占等罪嫌委任陳哲偉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然於自訴程序進行中已解除委任,有刑事自訴狀(審自卷第5-109頁)及刑事解除委任狀(自二卷第335頁)附卷可稽,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