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M-110-附民-207-202502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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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送達代收人 黃玄如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莊博智 陳志德 陳志尚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陳志德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 原告既主張被告陳志德係與被告莊博智、陳志尚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且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志德亦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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