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M-111-交簡上附民-31-20250205-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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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林莘茹 被 告 陳漢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倍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儫 訴訟代理人 趙偉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 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