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M-111-原侵附民-1-20241115-2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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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V000-A1092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A109238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被 告 朱振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振龍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V000- A10923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