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M-111-易-160-20250107-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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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112年度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澤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1 11年度易字第160號、112年度易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顏澤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1年度易字第160號、112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且該裁定寄往告訴人住、居所後業於113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又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均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綜上,本案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上訴人經通知補正仍未依期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