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M-111-附民-390-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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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冠緯 被 告 陳虹男 陳穎亭 鄧勲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被告陳穎亭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 原告既主張被告陳穎亭係與被告陳虹男、鄧勲瑋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穎亭亦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陳虹男、鄧勲瑋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