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M-112-交簡上-33-20250206-2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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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凌進得 輔 佐 人 凌賢機 選任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 度交簡字第405、406、407、40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 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8700、8877、15949號、111年度偵字第2927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 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凌進得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  ㈡惟被告已於113年12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佐(112年度交簡上字32號卷第229頁),原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依上規定自應撤銷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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