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2-交附民-33-202411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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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許瀧升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蔡再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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