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M-112-原訴-16-2024103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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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