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TDM-112-原訴-3-20241016-8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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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品荃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7076、13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龔品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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