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M-112-審訴-403-20250313-3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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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卓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之112年 度審訴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至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至4「扣押物品名稱及數 量」欄位之記載互為顛倒誤繕,而該等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3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林靖凱」印章1顆 4 「林靖凱」印章1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