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2-審附民-768-2025010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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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陳其財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其財被訴竊佔一案,經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拆屋還地,因刑事部分罹於追訴權時效,固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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