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2-易-207-20250109-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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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龍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他字第79 號、109年度偵字第8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於本 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