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M-112-易-61-20241210-3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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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112年度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澤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0號、112年度易字第61號第一 審判決,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又被告於113年9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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