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M-112-智易-4-20250221-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蘭祖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05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智簡字第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蘭祖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嗣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