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2-訴-177-202410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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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錫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偵 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