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TDM-112-訴-340-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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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紘浚 王宥仁 林憲文 陳柏宏 張君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務部○○○○○○○○○) 蕭博駿 柯嘉信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045號、第1817號、第2172號、第4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胡紘浚、王宥仁、林憲文、陳柏宏、張君緯、蕭博駿、柯嘉 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紘浚、王宥仁、林憲文、陳柏宏、張君緯、蕭博 駿及柯嘉信,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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