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2-訴-35-202410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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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優鴻工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代 表 人 黃建順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5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關於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16日裁定參與人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葉建男圖利優鴻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