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2-訴-43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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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素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素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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