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2-訴-432-202412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素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素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