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M-112-重訴-10-202502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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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賢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0704號、112年度偵字第2195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徐國賢犯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 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至15、17至19、20-2、21至2 4、25-1B、27至52、54至74、7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徐國賢明知具殺傷力之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獵槍及子彈, 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竟仍基於未經許可製造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獵槍及子彈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25日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上網及至店家購買未具殺傷力之衝鋒槍、手槍、獵槍、未貫通之金屬槍管、彈頭、彈殼、火藥等槍砲彈藥之主體、零件與工具後,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之2(A9室)居所內,接續製造具有殺傷力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2所示之非制式獵槍2支、編號3所示之非制式衝鋒槍1枝、編號4至12所示之非制式手槍9枝,以及編號16-2(29顆)、編號20-1(1顆)、編號25-1A(35顆)、編號25-2(3顆)、編號25-3(1顆)、編號26(34顆)所示之子彈共103顆等槍砲彈藥;至編號13、14所示手槍2枝、編號15所示衝鋒槍1枝,以及編號25-1B所示子彈1顆,則因不具傷殺力而製造未遂。嗣因員警持搜索票於112年5月25日上午7時許至徐國賢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起訴範圍之說明: 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徐國賢「以填充火藥以壓製 方式製造子彈(如附表編號16、20、25 )」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補充:該部分之起訴範圍不包含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6-1)所示喜得釘16顆、起訴書附表編號20(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0-3)所示子彈外型之金屬物1顆(重訴卷第192頁)。是上述喜得釘16顆、子彈外型之金屬物1顆,均非屬本院之審判範圍,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含供述證據、非供 述證據及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予以提示、告以要旨,且檢察官、被告徐國賢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重訴卷第196、325頁),或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及其餘非供述證據,均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警1卷第11-15、17-20頁,偵1卷第11-13、185-187頁,重訴卷第185-198、317-341頁),並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311號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55-72、75-81頁)、現場照片(警1卷第87-13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警1卷第135-165頁、警2卷第165-174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6日屏警刑偵一字第1123415840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槍枝性能檢測報告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1卷第57-10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警2卷第175-17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日刑理字第1126046005號鑑定書(重訴卷第65-6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1日刑理字第1136018676號函(重訴卷第17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日刑理字第1136046994號函(重訴卷第267-26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8日刑理字第1136093387號函暨所附鑑定人結文(重訴卷第273-276頁)、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重訴卷第59-63頁)、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重訴卷第147-148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52、54至74、77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未經 許可製造衝鋒槍(附表編號3)及手槍(附表編號4至12)既遂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獵槍既遂罪(附表編號1、2)、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既遂罪(附表編號16-2、20-1、25-1A、25-2、25-3、26)、同條例第7條第6項、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衝鋒槍(附表編號15)及手槍(附表編號13、14)未遂罪、同條例第12條第5項、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罪(附表編號25-1B)。被告製造槍砲彈藥前,必然包括製造、持有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行為,應屬其製造槍枝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製造槍枝及子彈後進而持有之行為,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起訴意旨固漏未論及被告製造如附表編號26所示具殺傷力之 子彈34顆部分,然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屬單純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當庭告知並提示相關證據,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此部分表示意見(重訴卷第324、328、331頁),而無礙於雙方之攻擊及防禦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3、14所示手槍及編號15所示 衝鋒槍,係犯未經許可製造衝鋒槍及手槍既遂罪;就編號25-1B所示子彈,係犯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既遂罪。惟查,上開槍砲彈藥經鑑定結果,均未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可參(警2卷第177-178頁),自應論以製造槍砲彈藥未遂罪,然既遂、未遂為犯罪之樣態,因均適用相同之法條,不涉及罪名之變更,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 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查被告基於製造槍砲彈藥之單一犯意,自112年3月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25日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未經許可製造槍砲彈藥之既遂、未遂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未經許可製造衝鋒槍及手槍既遂罪、未經許可製造獵槍既遂罪、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既遂罪。 ㈤按非法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 如果同時製造之違禁物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或同為爆裂物),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枝手槍、數顆子彈、數顆爆裂物),或一部完成,一部未完成,應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製造2種以上不相同種類之違禁物客體(如同時製造手槍及子彈,或手槍及爆裂物),則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適用。本案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製造手槍及衝鋒槍罪、未經許可製造獵槍罪、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係製造不同種類之違禁物客體,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及衝鋒槍罪處斷。 ㈥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於113年1月 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舊法),經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新法),其修正意旨略謂參照刑法第62條修正意旨,改採得減主義,足見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人行為時之舊法規定。惟查,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均坦承犯罪,並供稱其槍彈之來源為「銀座模型店」及「我愛杰丹田」,然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均答復並未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等語,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3年1月29日職務報告及偵查報告(重訴卷第101-135頁)及113年5月16日職務報告(重訴卷第217-21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文(重訴卷第221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文(重訴卷第225頁)在卷可參,自無從依據舊法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製造具 殺傷力之衝鋒槍、手槍、獵槍及子彈,對社會秩序與人民安全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值非難。又被告製造前揭違禁物之種類及數量甚多,犯罪情節並非輕微,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亦未持本案槍砲彈藥從事其他不法行為,尚無實際傷及他人。再被告前於100年間,因非法製造改造手槍及子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確定;另於110年間,甫因非法販賣改造手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並有多項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竟又再犯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刑罰反應力薄弱。復衡以被告自陳入監前從事螺絲鐵工,月收入約3萬餘元,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母親、配偶、小孩同住(重訴卷第3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2所示非制式獵槍2支, 編號3所示非制式衝鋒槍1支,編號4至12所示非制式手槍9支,均係有殺傷力之槍枝,均屬違禁物;另編號13至15所示槍管3支、編號27-1所示制式彈匣1個、編號29-1、29-2所示槍管20支、編號41所示槍管3支、編號42所示槍管1支、編號43所示槍管1支、編號55所示之雙基發射火藥3罐,均係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亦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3至15所示不具殺傷力之 槍枝(不含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3支、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編號20-2所示不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編號21至24所示之物、編號25-1B所示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編號27-2所示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彈匣3個、編號28所示之物、編號29-3、29-4所示非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9支、編號30至40所示之物、編號41至43所示不具殺傷力之槍身(不含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3支、編號44至52、54、56至74、7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所生及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重訴卷第192至19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物」欄編號16-2(29顆)、編號20-1 (1顆)、編號25-1A(35顆)、編號25-2(3顆)、編號25-3(1顆)、編號26(34顆)所示之子彈共103顆,均因鑑定試射已喪失子彈之作用及性質,而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違禁物;附表編號16-1所示喜得釘16顆、編號20-3所示子彈外型之金屬物,以及編號53、75、76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所有,然非屬違禁物,亦無證據認係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而與本案無關,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附表編號20-2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犯罪事實時地,基於未經許可製 造子彈之犯意,以填充火藥及壓製方式,製造如編號20-2所示子彈3顆,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㈢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0-2所示子 彈3顆,要我買來要準備製造,但還沒開始製造等語(重訴卷第193頁)。次查前揭子彈經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内均不具底火、火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可佐(警2卷第178頁)。從而,被告尚未在前揭子彈內裝填底火、火藥,而未為任何加工行為,其行為自未達著手程度,要難逕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5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未遂罪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即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亞文、曾馨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 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 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 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 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 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現場編號 鑑定結果 應沒收之物 沒收法條 1 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 非制式獵槍(散彈槍),由仿獵搶(散彈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6頁) 非制式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2 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2 非制式獵槍(散彈槍),由仿獵槍(散彈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6頁) 非制式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3 衝鋒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3 非制式衝鋒槍,由仿衝鋒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6頁) 非制式衝鋒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4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4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弹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6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5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5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6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6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6 非制式手槍,認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7 手槍(含彈匣)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7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8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8 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93 R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屏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9mm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9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9 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10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0 非制式手槍,由仿KEL-TEC廠PF-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11 手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1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12 手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2 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非制式手槍(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1項 13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3 ①非制式手槍,由仿KEL-TEC廠PF-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搶枝使用)、金屬滑套、塑膠槍身,金屬彈匣,金屬復進簧、金屬復進簧桿等零件組合而成。(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塑膠槍身及金屬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其餘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59-60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14 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4 ①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滑套、塑膠槍身、塑膠彈匣、金屬復進簧、金屬復進簧桿等零件組合而成。(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滑套、塑膠槍身及塑膠彈匣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其餘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0頁) 非制式手槍(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15 衝鋒槍(未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A-15 ①非制式衝鋒槍,由仿衝鋒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不具撞針,無法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另前揭槍枝認分係由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槍機、塑膠槍身等零件組合而成。(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槍機、塑膠槍身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0頁) 非制式衝鋒槍(未含彈匣)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16 子彈(含喜得釘子彈16顆)45顆 B-1 【編號16-1】 ①喜得釘子彈16顆,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0-61頁) 無 無 【編號16-2】 29顆,研判均係口徑9x17mm(0.380吋)制式子彈,均經試射,均可擊發,均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日刑理字第1136046994號函,即重訴卷第267-268頁 ) 無 (編號16-2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29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17 彈殼(無底火)1包 B-2 ①認分係口徑9mm制式彈殼、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及非制式金屬彈殼。(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彈殼(無底火)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18 彈殼1包 B-3 ①分係口徑9mm、0. 380吋制式彈殼及非制式金屬彈殼。(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彈殼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19 彈頭1包 B-4 ①部分銅包衣彈頭、部分非制式彈頭。(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彈頭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20 子彈(半成品)5顆 B-5 【編號20-1】 ①1顆,係口徑9xl7mm(0.380吋)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彈藥,毋須另行認定是否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無 (編號20-1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1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編號20-2】 ①3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内均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編號20-2不具殺傷力之子彈3顆 刑法第38條第2項 【編號20-3】 ①1顆,係具子彈外型之金屬物。(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無 無 21 喜得釘11顆 B-6 ①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喜得釘11顆 刑法第38條第2項 22 底火火藥1包 B-7 ①塑膠底火帽。(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底火火藥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23 底火1包 B-8 ①導火孔螺絲。(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底火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24 底火帽1包 B-9 ①底火連桿。(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底火帽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25 子彈40顆 B-10 【編號25-1】 36顆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约8.9mm金屬彈頭而成,均經試射: A.其中35顆,均可擊發,均具殺傷力。 B.其中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1日刑理字第1136018676號函,即重訴卷第173頁) 編號25-1B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 (編號25-1A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35顆不予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 【編號25-2】 3顆,研判均係9×17mm(0.380吋)制式子彈,均經試射,均可擊發,均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日刑理字第1136046994號函,即重訴卷第267-268頁 ) 無 (編號25-2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3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編號25-3】 1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無 (編號25-3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子彈1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26 霰彈槍子彈34顆 B-11 33顆,研判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日刑理字第1136046994號函,即重訴卷第267-268頁) 無 (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散彈33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1顆,研判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彈底發現有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無 (因試射擊發而喪失殺傷力之散彈1顆不予宣告沒收) 無 27 彈匣4個 B-12 【編號27-1】 ①1個,研判係制式金屬彈匣(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7-1制式金屬彈匣1個 刑法第38條第1項 【編號27-2】 ①3個係金屬彈匣。 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7-2金屬彈匣3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28 小手槍底火皿1包 B-20 ①金屬底火皿。(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小手槍底火皿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29 槍管29支 C-1 【編號29-1】 ①1支,研判係制式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9-1槍管1支 刑法第38條第1項 【編號29-2】 ①19支,認均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8頁) ②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9-2槍管19支 刑法第38條第1項 【編號29-3】 ①7支,認均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半成品。(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9-3槍管7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編號29-4】 ①2支,認均係金屬管。(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編號29-4槍管2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30 複進簧導桿2支 C-2 ①認均係金屬複進簧桿組。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複進簧導桿2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31 彈簧1包 C-3 ①認均係金屬彈簧。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1頁) 彈簧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32 衝鋒槍彈匣7個 C-4 ①認分係金屬彈匣及塑膠彈匣。(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衝鋒槍彈匣7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33 手槍彈匣3個 C-5 ①認分係金屬彈匣及塑膠彈匣。(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手槍彈匣3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34 衝鋒槍下槍身3把 C-6 ①認分係金屬下機匣及塑膠下機匣。(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認分係金屬下機匣及塑膠下機匣。(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衝鋒槍下槍身3把 刑法第38條第2項 35 衝鋒槍下槍身(含槍托)4把 C-7 ①認均係金屬下機匣。(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衝鋒槍下槍身(含槍托)4把 刑法第38條第2項 36 手槍下槍身6把 C-8 ①認分係金屬槍身(基架)及塑膠槍身。(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前揭塑膠槍身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槍身基架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手槍下槍身6把 刑法第38條第2項 37 滑套4個 C-9 ①認均係金屬滑套。(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①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滑套4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38 擊針1包 C-10 ①認均係金屬撞針。(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擊針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39 護木7個 C-11 ①係金屬護木、金屬上、下節套及塑膠上節套。(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前揭金屬上、下節套及塑膠上節套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護木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護木7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40 槍托4個 C-12 ①認分係金屬槍托及塑膠槍托。(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2頁) 槍托4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41 衝鋒槍槍身3把 C-13 ①認分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及金屬上節套。(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上節套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衝鋒槍槍身3把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42 槍身(含狙擊鏡)1把 C-14 ①認分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及金屬上節套。(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上節套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槍身(含狙擊鏡)1把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43 槍身(含槍托)1把 C-15 ①認分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及金屬上、下節套及槍托。(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前揭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金屬上、下節套均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槍托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槍身(含槍托)1把 槍管部分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其餘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44 手槍護木6個 C-16 ①認分係金屬護木及塑膠護木。(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手槍護木6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45 槍機拉柄3個 C-17 ①認均係金屬上膛拉柄。(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槍機拉柄3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46 彈鼓1個 C-18 ①認係金屬轉輪彈倉。(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0084000號鑑定書,即警2卷第179頁) ②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 件。(詳內政部112年11月3日內授警字第1120879071號函,即重訴卷第63頁) 彈鼓1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47 砂輪機1台 B-13 未鑑定 砂輪機1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48 砂輪機1台 B-14 未鑑定 砂輪機1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49 砂輪機磨頭1包 B-15 未鑑定 砂輪機磨頭1包 刑法第38條第2項 50 子彈復裝機2台 B-16 未鑑定 子彈復裝機2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51 各式電鑽3台 B-17 未鑑定 各式電鑽3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52 砂輪機1台 B-18 未鑑定 砂輪機1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 53 萬力夾2支 B-19 未鑑定 無 無 54 鐵鎚3支 B-21 未鑑定 鐵鎚3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55 火藥3罐 B-22 ①現場編號B-22-1 :經檢視為黑色顆粒,認係雙基發射火藥,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②現場編號B-22-2 :經檢視為黑色顆粒,認係雙基發射火藥,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③現場編號B-22-3 :經檢視為黑色顆粒,認係雙基發射火藥,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日刑理字第1126046005號鑑定書,即重訴卷第65至66頁;內政部113年1月30日内授警字第1130878114號函,即重訴卷第147-148頁) 火藥3罐 刑法第38條第1項 56 拔彈器1支 B-23 未鑑定 拔彈器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57 底火皿裝填器1支 B-24 未鑑定 底火皿裝填器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58 子彈復裝機夾具6個 B-25 未鑑定 子彈復裝機夾具6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 59 打孔器22支 B-26 未鑑定 打孔器22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0 通槍條6支 B-27 未鑑定 通槍條6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1 各式鑽頭17支 B-28 未鑑定 各式鑽頭17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2 各式砂輪機磨頭51支 B-29 未鑑定 各式砂輪機磨頭5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3 銼刀3支 B-30 未鑑定 銼刀3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4 固定鉗4支 B-31 未鑑定 固定鉗4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5 各式銑刀8支 B-32 未鑑定 各式銑刀8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6 各式扳手10支 B-33 未鑑定 各式扳手10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7 尖嘴鉗10支 B-34 未鑑定 尖嘴鉗10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8 鑷子2支 B-35 未鑑定 鑷子2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69 螺絲起子7支 B-36 未鑑定 螺絲起子7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70 剪刀2把 B-37 未鑑定 剪刀2把 刑法第38條第2項 71 游標卡尺1支 B-38 未鑑定 游標卡尺1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72 火藥匙2支 B-39 未鑑定 火藥匙2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 73 IPHONE手機1台(IMEZ000000000000000) E-1 未鑑定 IPHONE手機1台(IMEZ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2項 74 IPHONE手機1台(IMEZ000000000000000) E-2 未鑑定 IPHONE手機1台(IMEZ000000000000000) 刑法第38條第2項 75 點鈔機1台 E-3 未鑑定 無 無 76 房屋租賃契約1份 E-4 未鑑定 無 無 77 監視器主機(含鏡頭螢幕)1組 E-5 未鑑定 監視器主機(含鏡頭螢幕)1組 刑法第3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