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2-金易-23-20241129-2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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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婷鈺 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婷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婷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112年度金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9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