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M-112-金易-37-20241008-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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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琪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 5號、第11490號、112年度偵字第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邱政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於 民國109年11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長宏」及其他不詳成年人所組成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合庫帳戶)、内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臺銀帳戶)及其女蔡○恩(另案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之頭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恩郵局帳戶)之帳戶資料、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被告及蔡○恩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之影像檔案予「陳長宏」,並設定約定轉入帳戶,再由「陳長宏」以蔡○恩之名義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申辦商店資料(商店名稱:OTC-PT8、商店代號:MZ0000000000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實體帳戶:蔡○恩郵局帳戶)而取得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下稱藍新虛擬帳戶)及繳費代碼,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詐騙戊○○、丁○○、丙○○、甲○○,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藍新虛擬帳戶(或以繳費代碼繳費,藍新公司已於109年11月25日將藍新虛擬帳戶、繳費代碼款項撥入蔡○恩郵局帳戶)、乙○○合庫帳戶,旋遭「陳長宏」轉匯至乙○○郵局帳戶、乙○○合庫帳戶、乙○○臺銀帳戶,「陳長宏」並聯繫被告擔任取款車手,由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乙○○郵局帳戶、乙○○合庫帳戶、乙○○臺銀帳戶内款項,先後於109年11月18日、11月27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轉交新臺幣(下同)445萬元、180萬元予擔任收水車手之邱政嘉,由邱政嘉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德哥」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取,以此方式將詐欺所得繳回詐騙集團,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3年7月23日死亡一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高雄市旗山戶政事務所113年8月8日高市旗山戶字第11370333700號函檢附之被告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見金易二卷第121頁、第129頁至第132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戊○○(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7日某時許 某詐騙集團成員加入戊○○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果果」之名義,向戊○○佯稱:科澤發展有限公司APP可以儲值拿取獎勵並賺錢,先有1,000元底金才可開通及儲值,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17分許 1,000元 藍新虛擬帳戶 2 丁○○(提出告訴) 109年11月14日某時許 某詐騙集團成員加入丁○○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W-瑋甯」之名義,向丁○○佯稱:介紹賺錢UJ APP,註冊會員要繳費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以繳費代碼繳費。 ⑴109年11月14日下午2時35分許 ⑵109年11月14日下午2時36分許 ⑶109年11月14日下午2時37分許 ⑷109年11月14日下午2時39分許 ⑸109年11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 ⑴1,000元 ⑵1,000元 ⑶1,000元 ⑷1,000元 ⑸1,000元 ⑴繳費代碼001114FU00000000 ⑵繳費代碼001114FU00000000 ⑶繳費代碼001114FU00000000 ⑷繳費代碼001114FU00000000 ⑸繳費代碼001114FU00000000 3 丙○○(提出告訴) 109年7月17日某時許 某詐騙集團成員加入丙○○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安迪」之名義,向丙○○佯稱:兼職要在USDT JOB APP儲值,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下午3時56分許 2萬元 乙○○合庫帳戶 4 甲○○(提出告訴) 109年10月間某時許 某詐騙集團成員加入甲○○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以「神仙姐姐」、「Kin fan」之名義,向甲○○佯稱:兼職要在USDT JOB APP接單買賣虛擬貨幣,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2日下午2時14分許 5萬元 乙○○合庫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交付時間、地點及收水車手 附表一被害人 1 109年11月17日 乙○○合庫帳戶 臨櫃提領45萬元、75萬元(共120萬元) 乙○○於109年11月18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交付共445萬元予邱政嘉。 2 109年11月17日 乙○○合庫帳戶 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3 109年11月17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領80萬元(此款項由蔡○恩郵局帳戶匯入) 4 109年11月18日 乙○○臺銀帳戶 臨櫃提領130萬元(此款項由乙○○合庫帳戶匯入140萬元) 5 109年11月18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領100萬元(此款項由蔡○恩郵局帳戶匯入) 6 109年11月26日 乙○○合庫帳戶 ATM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共15萬元) 乙○○於109年11月27日,在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235巷,交付共180萬元予邱政嘉。 戊○○ 丁○○ 丙○○ 甲○○ 7 109年11月26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領90萬元(此款項由蔡○恩郵局帳戶匯入) 8 109年11月27日 乙○○合庫帳戶 ATM提領10萬元 9 109年11月27日 乙○○郵局帳戶 臨櫃提領65萬元(此款項由蔡○恩郵局帳戶匯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