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2-金訴-201-202503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秉彥(原名高瑋成) 具 保 人 林高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 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高麗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秉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偵查中命其應提出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林高麗娟於民國112年6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月25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佐(見偵卷第81、101、107頁)。嗣被告經本院對其住、居所為傳喚,仍於本院114年1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未提出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督促被告到庭,亦未能督促被告到案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114年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拘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7日雄檢冠惟114助154字第1149019251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金訴卷第93至97、133至135、165、171至173頁),而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足佐(見金訴卷第175至177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