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2-金訴-68-202503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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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兆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139、12367、13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兆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兆軒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 使用,並依照他人指示持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前往領取款項後交付,所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之用,依指示提款、轉匯更可能使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仍不違背其本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下稱「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使用,並負責依指示將匯入本案帳戶之詐欺所得贓款予以提領、轉匯之工作。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為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將款項予以提領或轉匯至附表所示帳戶,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上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本案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 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陳○、陳○○、許○、雲○○、李○○、江○○、林○○、被害人傅○○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之LINE對話擷圖、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一覽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1年4月28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1663000號函暨檢附之提領影像及如附表證據方法欄所示之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在網路上看到跨 境電商的廣告,因此加入電商系統希望增加收入,我相信那是一個可以作生意的平台,我不知道那是一場騙局,我並沒有詐欺、洗錢的犯意等語;並經辯護人於偵查中為被告辯護稱:本案詐欺集團並非係以單純手法詐騙,而是真實建構網路平台,並與一般電商並無差異,其詐欺手法已超乎一般人可能之想像,並非為一般平民百姓之被告可得知悉。被告並無前科,如非受詐騙,不可能使不法集團利用自身帳戶遂行犯罪,如被告可預見被害人之被害情狀,絕無可能接受詐欺集團之利用。依被告所提對話紀錄可見被告係以學習電商經營之心態求教,過程中並無討論任何有關詐欺、洗錢之犯罪行為或分工,且被告帳戶遭凍結時,「跨境電商導師書欣」還有安撫被告、「客服經理阿森」則有撥打電話、傳送語音訊息請被告放心,嗣後卻人間蒸發,顯見被告對於詐欺集團之犯罪行為一無所知,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絡等語。 五、經查: (一)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被告於110年10月19日起,會依據 「客服經理阿森」之指示,以本案帳戶轉帳至「客服經理阿森」指定之帳戶、提領本案帳戶內之款項或購買虛擬貨幣等情,為被告坦認在卷(見偵卷第480至481頁),並有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案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110年11月16日提領款項之ATM監視器影像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45至91頁、警三卷第15至20頁、偵卷第51至53頁、金訴卷一第102至221、333至343頁)。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復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款項轉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將款項予以提領等情,則經證人即告訴人黃○○、陳○、陳○○、許○、雲○○、李○○、江○○、林○○、被害人傅○○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證據方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 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並未處罰過失,而「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再者,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個個能言善道、鼓舌如簧,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諸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即可知悉。又詐欺犯罪之被害者,除遭詐騙錢財外,亦有可能遭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等物,亦不乏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詐欺集團設局利用而出面領款或層轉款項之人。因此,仍應審究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及為何依詐欺集團之指示行動,用以認定被告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審慎認定。倘有事實足認提供行為人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其行為已然逸脫最初之用意,此時,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行為人,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因而對於其主觀犯意存有合理懷疑時,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逸脫無罪推定原則。 (三)就為本案行為之緣由,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供 稱:案發當時我看到廣告可以做跨境電商賺取被動收入,因此加入電商系統,可以在上面上架商品,做三方銷售,主要銷售是在海外,因為交易的時候會有進出款所以提供了我的帳戶,起初我都是將我自己的錢匯入對方要求的帳戶,被詐騙了約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後來因為我資金不足,平台說有代付機制,可以幫我處理資金問題,所以才會有廠商匯款到我的帳戶,因為部分負責人、廠商是外國人,所以一部分錢要轉給臺灣的廠商,一部分是匯給幣商購買虛擬貨幣後再將虛擬貨幣轉給廠商。對方有請我去商品網站上架商品,完成網路拍賣交易,當下網站介紹商品內容、下標都很完美。對方跟我說我要把貨款匯給廠商,貨款出去之後系統才會顯示貨款已到,我才能把貨按下發出,當時我真的看不出系統的破綻。我有一直跟對方確認,他們說他們的廠商、學員都是沒有問題的,我也怕被詐騙,過程中我也有收到廠商給我的錢,所以我就相信他們等語(見警一卷第13至23頁、警三卷第1至7頁、偵卷第479至485頁、金訴卷一第67至76、363至376頁)。 (四)經查: 1、觀諸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45至91頁、金訴卷一第101至221頁),均有清楚顯示對話之對象、時間,對話過程完整、前後語意連貫,並無遭刻意刪減或竄改的跡象,且被告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聯繫期間長達1月餘,雙方對話頻繁,過程中有諸多溝通、相互確認之情節,而非被告單方依據對方之指示行事,對話內容尚有提及被告之個人在校經驗、就業歷程、家庭成員、正職工作內容等關乎被告個人隱私之事,而與一般臨訟杜撰之對話紀錄內容歷時不長、數量較少、由詐欺集團成員主導對話等情狀不符,堪認前揭對話紀錄均為被告實際與他人聯繫之紀錄,而非為規避刑責而製作之不實對話,合先敘明。2、依上揭對話紀錄,可見本案案發始末,乃為被告110年10月19日於影音平台Tiktok上觀看短影音時,因見「跨境電商」之廣告而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聯繫,「跨境電商導師書欣」表示其係專門教學如何經營跨境電商之導師,其向被告介紹跨境電商平台「Shopify」之運作模式後,引導被告開始經營線上店鋪,並轉介「客服經理阿森」之資訊予被告,由「客服經理阿森」與被告接洽,處理訂單之細節。後被告於110年11月12日向「客服經理阿森」表示因其係小資本不易周轉,故希望可以先關閉電商,經「客服經理阿森」表示可以申請「代付」,機制略為被告可收到顧客貨款之全部,惟被告之利潤為該款項之5%,至於其餘95%,被告須將之轉換為虛擬貨幣後轉給海外金主,亦即被告無需再自行負擔進貨成本。而被告於110年11月16日起,加入上揭機制並依據對方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與海外金主,直至110年11月26日,因本案帳戶遭警示始中斷前開營運模式,經核整體過程確與被告所陳上揭情節相符,堪認被告主張其係為經營電商而為本案行為等節,尚非無據。3、細觀被告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之對話過程中,「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從一開始之註冊平台帳號、申請店鋪、登陸後台後編輯店家頁面、撰寫商店簡介到上架商品之過程均有清楚教學,對於被告所提出關於如何進貨、單號如何填寫、後台操作等疑問亦會一一加以解說,復會提供短影片素材予被告,要求被告發布到TikTok作為行銷手法(見警一卷第47至55、65、69頁)。而被告除依循其指示行事外,尚曾主動詢問如何抽成、獲利模式、稅務問題、如客戶有退貨需求會如何處理等等關於營運之細節問題,「跨境電商導師書欣」亦有均有直接、明確回應關於抽成比例、係因商家獲利而可抽成獲益、稅務及退貨流程均由廠商負責處理等(見警一卷第47至59、64、69至71頁)。顯見「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在與被告聯繫之過程中,確有透過詳細之教程、完整的營運流程創造出其等係具有培訓制度、一定規模之正當事業之形式外觀。復觀被告與「客服經理阿森」對話過程中,被告會與之詳細核對訂單、確認廠商之匯款帳號、後續之物流單號、各筆訂單之發貨狀況(見金訴卷一第111至216頁),甚至會提醒「客服經理阿森」確認同一客人是否有重複下單而須辦理退貨之情形(見金訴卷一第214頁)。再佐以被告所提出之「案情內容說明」,亦可見被告針對其加入前開電商平台後所成立的每一筆訂單,均有詳實記錄訂單內容、下單時間、貨款來源、出貨狀況等事項(見金訴卷一第91至94頁)。綜合整體情狀以觀,足認被告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聯繫之全程均未偏離其自始係欲經營電商之目的,且被告對於其所經營之電商事業態度極為認真,更力求準確,堪認被告辯稱其係因相信「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所稱之工作內容,方為經營個人事業,而依照其等之指示為提供帳號、轉帳或購買虛擬貨幣之行為等情節,應非子虛。復觀被告在本案帳戶遭警示後,向「客服經理阿森」詢問原因時,所提及者仍為:「會不會客戶那邊都沒收到貨」、「會不會是買家貨沒收到啊」、「所以買家貨是不是有收到,或是收到的貨不符合」、「到底貨有沒有出去啊」等語(見金訴卷一第218至219頁),足見依被告之認知,本案帳戶遭警示之可能原因係其販賣之貨物出了問題,益見被告對於其係在經營跨境電商平台乙節有相當程度之確信,是被告主觀上是否已知悉或預見所交涉之對象為詐欺集團成員,進而與該集團成員具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實非無疑。4、又被告於前開過程中,曾在110年10月20日18時42分許、110年10月31日6時13分許、110年11月5日17時49分許、110年11月13日17時43分許分別存入5000元、4700元、3000元、3500元至本案帳戶,以支應貨款之給付等情,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可佐(見警三卷第16頁、金訴卷一第343至344頁),是被告所辯其有投入自身資金等情,堪信屬實。而被告在上開過程中,僅曾分別於110年10月26日、110年11月11日成功出金2次,金額分別為1,477元、4,686元等情,則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金訴卷一第368頁),復經核對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6頁、金訴卷一第342頁)、被告與「客服經理阿森」之對話紀錄無訛(見金訴卷一第130頁),足見被告所支出之成本,遠高於其所收回之款項,是被告實則並未因經營該項事業而有任何獲利。倘被告自始即已預見其所從事之事業與詐欺、洗錢等犯罪相關,殊難想像被告竟願甘冒觸犯刑典之風險,投入自身積蓄經營此番賠本之生意僅為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益徵被告行為時,確不知悉自身所為係屬詐欺集團犯罪之一部,難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5、再者,觀諸下列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之經過:(1)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11月13日18時23分在臉書上看到品誠資訊的廣告,進入後加LINE暱稱「陳陳」為好友,「陳陳」表示她是做跨境電商的導師,並表示她幫我培訓不需要收費,另加入平台不需要收錢,按照實際效果抽成,可以有高額收入,後來對方提供交易平台的連結給我,要我在該平台內註冊,告訴我這平台可以有商品上架,買家下訂商品時,如果有訂單由我先行代墊貨款,再向賣家叫貨,隨後買家款項匯到該平台之後台系統,錢在第三方平台支付之後,待訂單完成之後,款項會儲存在這個交易平台系統上,再由我去操作平台申請撥款,才由該平台撥款下來,從中獲取商品利潤,我在他們指示下操作轉帳到他們指定的帳戶數次,後來最後一次對方告所我要進行5天活動,申請金牌店鋪,之後可以由商家先發貨後付款,我就照著對方的說詞下去操作,但是過程太像都是對方在操作的,我驚覺有異就前來派出所報案了等語(見警一卷第215至216頁)。(2)證人即被害人傅○○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11月10日,於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後,有一位LINE暱稱為「夢」的女生與我聯繫,講述如何透過電商來投資賺錢,對方給我一個購物網站Shopify的網址,若有客戶下單,我則須先匯款給Shopify平台以進貨,出貨完畢、客戶付款收到貨後,我即可從Shopify賺取貨品差價,「夢」一直鼓吹我成為「金牌」,我就不用拿自己的錢出來進貨,公司會幫我代墊,因此要我做5天的促銷活動,公司會看我的單數,不能有客訴。後來,我覺得客服人員回覆很慢,也覺得前後台作業系統並不單純、客戶好像也是假的、對方要我匯款的帳戶也都不一樣,我覺得有異,驚覺遭詐騙至派出所報案等語(見警一卷第261至265頁)。(3)證人即告訴人江○○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0年11月13日約21時許在臉書公開社團看到一名暱稱「陳偉東」的人貼文在徵跨境電商賣家,我便主動加好友,並於貼文底下留言想了解,該人便讓我加入其LINE好友,叫我註冊ebay平台的賣家,告知我若有買家訂單成立時,買家付款的錢會進入ebay平台,之後會再給我廠商的帳號讓我付款,以利廠商順利出貨,讓買家可以取貨成功。因此我陸續依指示至ebay平台客服提供的帳戶,後續因為我要申請出金,ebay平台客服經理一直推託並把我封鎖,我才驚覺遭騙,過程中我有成功申請出金過等語(見警二卷第291至292頁)。(4)依上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詞,可見其等受騙之原因,亦係因詐欺集團成員向其等表示可加入跨境電商平台擔任賣家,待買家付款後,操作轉帳與賣家進貨,以順利完成訂單並賺取價差,而告訴人許○、被害人傅○○更均有提及由平台代墊款項,不需使用自己的錢進貨,依指示操作匯款即可獲利等情節,顯見其等受騙之經過核與本案被告所經歷之情節相差無幾,足徵詐欺集團確有以招攬民眾經營跨境電商之手法實施詐騙之情形存在。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僅高中職畢業、從事運輸工作等語(見金訴卷二第73頁),參以其與「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對話過程中提及自己從26歲學開車而入行,一路開到現在等語(見警一卷第65頁),可知被告所處生活環境及工作性質應相對單純且固定,復參以被告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見金訴卷二第75頁),遑論因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嫌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前案紀錄,則被告是否具備完足之風險預見及判斷能力,足以辨識「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以環環相扣且完整之話術所建構出「跨境電商」之假象,防免己身受騙,實屬有疑。是本案實有被告因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為本案行為之可能性存在,尚難僅以被告客觀上有依循指示進行轉帳、提款或購買虛擬貨幣並轉交之行為,即推斷被告已預見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與犯罪相關或其行為會造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而具詐欺與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故難對被告以共同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相繩。 (五)至公訴意旨固依被告曾向「跨境電商導師書欣」提及「網上 我查關鍵字都是165內」、「國內簡單稱為詐騙」、「我懂的」、「魚幫水水幫魚」、「在台灣光是要把證件照出去傳平台就沒有幾個人敢了」、「我信10個沒有2個敢」、「可見敢冒險的人也不在少數」、「都是因為要拚一個未來」、「感覺很不真實阿」、「在台灣沒有培訓機構是像你們的經營模式」、「說真的你這廣告沒有幾個人會信」、「只是我太太怕我被騙」、「我說錢也不多騙了就騙了吧,不試試看怎麼知道行不行」、「只是覺得這定單來的有點不切實際」、「會有點懷疑到底有沒有問題」、「家人都覺得我會詐騙」、「覺得錢來的太容易」、「我家人很怕我被抓」、「怕帳號警示」、「所以我是富貴險中求」、「走一條別人都不敢走的路」、「身分證交出去就很敢了」;曾向「客服經理阿森」提及「這樣有點奇怪為什麼要換帳戶呢?」、「這樣會不會有洗錢的問題」、「代墊入我帳我再入平台帳」、「可是台灣法規對這類很敏感」、「到時候在加金主的賴」、「我審合平台的帳號我好奇為什麼你們有這麼多不同人的帳號」、「收款上也都台灣人這些帳號來源沒有問題嗎?」、「會不會有警示帳號問題啊」、「感覺怪怪的為什麼要這麼趕啊」等語,認被告自始即存有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公訴意旨載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應屬誤載)。惟:1、隨著現今社會快速發展、變遷,相應而生之商業模式、工作內容型態各異,已全然不如以往,衡以詐欺集團為達犯罪之目的,所使用之欺罔方式千變萬化、日益更新,且多備有演練純熟、具說服力之說詞,即便現今民眾在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大力宣導、呼籲之下,多已對詐欺、洗錢犯罪有所警覺,然因受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言語相誘,最終仍陷於錯誤者實仍不在少數,此觀詐欺案件至今依然綿延不絕,即屬明確。是尚無從僅憑被告曾有質疑之言論,遽以推翻被告亦屬詐欺受害人之可能,而認被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仍應細究被告整體行為之脈絡,以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互動情形,以為被告主觀犯意之判斷。2、綜觀整體對話,被告固曾有上揭言論,然: ⑴「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在對話中多次強 調:「我們是複製成功的經驗來教你 我學員多了 我賺的也多 包括我自己也是有開店的 我現在手上有30多個學員」(見警一卷第58頁)、「這不是賭博 你想再多都沒有用,等你實際操作了賣出第一單了,你就會覺得原來一切都是那麼簡單」(見警一卷第61頁)、「做正規生意有什麼好怕的」(見警一卷第76頁)、「富貴險中求是沒有啦,這只是你自己內心的想法 這事情本質上是沒有你那樣說的富貴險中求」(見警一卷第77頁),「這是正規生意,相反的你不需要身分證的開網店才很危險吧」(見警一卷第78頁)、「我們這是在做生意 我們都是會去處理稅務的 你會擔心這個就不用做 沒有關係的」(見金訴卷一第133頁)、「我們是正規合法的平台 你谷歌可以查詢 你不做就不做 不用詆毀我們的平台」(見金訴卷一第135頁)等語。可見其等面對被告之質疑,並未置之不理或虛應故事,反而一再保證此「跨境電商」之經營模式係屬正當合法,更會強調尚有諸多依循相同模式而成功開創事業之學員經驗,甚至主動挑明被告如有疑慮亦可不繼續參與,是其等所建構出之「跨境電商」情節確屬完整且前後邏輯一貫。⑵復觀諸被告在過程中,曾數度向「跨境電商導師書欣」發表其對於跨境電商事業之理解,諸如:「這樣合理了 你們教我們釣魚,我們上繳魚貨 你們賺的是人數的現金流 要的是自動化管理 我們就是那些螺絲釘 我分悉的合理嗎 我這就算陌生開發 我也有學些財商都看的的影片 有悟出些東西多半都是看周文強老師的影片 沒錢上他的課程 多少加減學」(見警一卷第58頁)、「沒有貨源的電商難經營 不然就要自己找商家 屯貨風險少不了 我這方面也是研究很久了就因為退換貨問題運費折損覺得很麻煩」(見警一卷第59頁)、「對你們是少有的模式 是低成本的聯絡專賣店 還是最穩的無店面商業模式」(見警一卷第62頁)等語,足見其等前開說服之詞實已令被告產生信賴,並將其等所稱之營運模式與其自身所學、生活經驗相互結合後,產生其個人對於此番事業之解讀及認同。再參酌被告如前所述,在整體參與過程中,有投入自己之資金給付貨款,且自始至終均詳實核對訂單、款項以及追蹤物流等情節,足認被告客觀上亦已以跨境電商經營者之角色自居,而投注相當之時間、心力及金錢於其中。⑶綜合前開整體情狀,堪認被告固曾有質疑,而預見本案可能與詐欺、洗錢犯罪相關,然其在經「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以多重話術加以保證、說服,復得以親自操作電商網站、參與營運電商核心事項之狀況下,其主觀上之疑慮業已獲得消弭,而對於自身所為係屬正當事業,並非涉及不法情事等有所確信。被告在曾有疑慮之狀況下,仍為本案犯行,或有疏失或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尚無必然之關連,依據本案具體情節,本院認縱然被告曾提出前開質疑,仍無從遽然推論被告對於其行為已然構成詐欺、洗錢之一部,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而難認被告具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併此說明。 六、綜上,依目前卷內事證,本院認無從排除被告行為時係受「 跨境電商導師書欣」、「客服經理阿森」之話術訛詐,因相信其等所營造之跨境電商假象,而為本案提供帳戶、依指示轉帳、購買虛擬貨幣等相關操作之可能性存在,是依檢察官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使本院就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匯帳戶或轉匯帳戶 證據出處 1 黃○○ 自稱「唐夢晴」,於110年11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黃○○,並佯稱投資FOREX外匯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20日14時44分許,匯款3,000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PAY綁定郵局帳戶後所生虛擬帳號)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0日18時55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黃○○於警詢之指述(見警一卷第99至103頁) 2.轉帳明細(見警一卷第105至108頁) 3.對話擷圖(見警一卷第109至120頁) 4.報案資料(見警一卷第123、127至133頁)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頁)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306頁) 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0月19日忠法執字第112900977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37至241頁) ②110年11月20日20時40分許,匯款13,000元 110年11月20日23時54分許,轉帳4,200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0日23時58分許,轉帳1,366元含手續費15元) 臺灣企銀(05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24日21時54分許,匯款50,000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4日22時1分許,轉帳47,5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 以暱稱「陽光燦爛」,於110年11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並佯稱投資拾惠網路商城可獲利云云,致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23日21時31分許,匯款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 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3日21時37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述(警一卷第135至140頁) 2.告訴人陳○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交易明細影本(警一卷第141至143頁) 3.轉帳明細(警一卷第145頁) 4.對話擷圖(警一卷第147至151頁) 5.報案資料(警一卷第155至157、165至166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儲字第112124012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15至330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4819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567至569頁) 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頁) 110年11月23日22時25分許,轉帳2,17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11月24日12時48分許,匯款3,000元 110年11月24日13時29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4日18時40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4日18時53分許,轉帳4,4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25日23時9分,匯款7,000元 110年11月26日14時29分許,轉帳34,92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15時30分許,轉帳2,137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3「1」00000000000號) 3 陳○○ 以暱稱「陽光燦爛」,於110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並佯稱投資拾惠網路商城可獲利云云,致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9日21時29分許,匯款7,000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0日18時55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一卷第175至185頁) 2.對話擷圖(警一卷第195至203頁) 3.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187頁) 4.轉帳明細(警一卷第189至193頁) 5.報案資料(警一卷第207至213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頁) 7.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頁) 8.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2年10月26日集中作字第11201171711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09至313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4819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P567、571頁) 1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0月19日忠法執字第112900977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37至241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儲字第112124012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15、321、327至329頁) ②110年11月20日11時43分許,匯款11,000元 ③110年11月20日13時19分許,匯款16,000元 ④110年11月20日15時55分許,匯款26,000元 ⑤110年11月20日16時0分許,匯款26,000元 元大銀行(80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帳號20162「0」000000000) ⑥110年11月21日11時13分許,匯款43,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1日17時16分許,轉帳1,071元(含手續費15元) 臺灣銀行(004)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0年11月22日12時52分許,匯款38,500元 110年11月22日15時36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0年11月22日12時53分許,匯款38,500元 110年11月22日15時37分許,轉帳8,383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0年11月22日15時3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2日16時9分,轉帳26,55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0年11月22日15時13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⑪110年11月23日10時26分許,匯款2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3日14時34分許,轉帳1,40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0年11月23日14時15分許,匯款115,000元 台新銀行 (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3日14時35分許,轉帳278元 臺灣企銀(05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銀行代碼為005) 110年11月23日14時50分許,轉帳134,802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⑬110年11月25日15時26分許,匯款22,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5日19時35分許,轉帳27,780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⑭110年11月26日13時39分許,匯款30,000元 110年11月26日14時29分許,轉帳34,92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15時30分許,轉帳2,137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 (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3「1」00000000000號) 4 許○ 110年11月13日在臉書上看到品誠資訊的廣告,進入後加LINE暱稱「陳陳」為好友,「陳陳」佯稱其跨境電商導師,加入平台可有高額收入云云,致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6日16時47分許,匯款411元 合作金庫(006)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6日19時30分許,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崛江門市自動提款機 1.被害人許○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一卷第215至229頁) 2.被害人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内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一卷第231至234頁) 3.轉帳明細(警一卷第235至239頁) 4.對話擷圖(警一卷第241至246頁) 5.報案資料(警一卷第249至252頁) 6.被告110年11月16日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影像(偵卷第51頁) 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至40頁) 8.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頁) 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138號函、113年4月8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807號函暨所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明細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07至308、425至511頁)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8827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579至581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4819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567至571頁) 1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0月19日忠法執字第1129009771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37至241頁)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儲字第112124012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15、317、325頁) 1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30882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45至348頁) ②110年11月17日13時0分許,匯款411元 110年11月18日9時37分許,轉帳8,915元(含手續費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18日15時24分許,匯款140元 110年11月18日20時24分許,轉帳3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24分許,轉帳1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33分許,轉帳2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0年11月19日17時5分許,匯款1,240元 110年11月19日20時6分許,轉帳2,215元(含手續費15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0年11月20日17時14分許,匯款145元 110年11月20日18時55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0年11月21日17時43分許,匯款806元 110年11月21日18時8分許,轉帳65,788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0年11月22日16時58分許,匯款411元 110年11月23日14時34分許,轉帳1,40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0年11月22日22時51分許,匯款806元 110年11月23日14時35分許,轉帳278元 臺灣企銀(05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銀行代碼為005) 110年11月23日14時50分許,轉帳134,802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⑨110年11月23日15時3分許,匯款566元 110年11月23日17時54分許,轉帳2,175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⑩110年11月23日16時17分許,匯款806元 ⑪110年11月23日22時30分許,匯款4,000元 110年11月24日13時29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4日18時40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4日18時53分許,轉帳4,4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⑫110年11月26日20時4分許,匯款20,000元 110年11月26日20時9分許,轉帳1,085元(含手續費15元) 渣打銀行(05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20時11分許,轉帳2,175元(含手續費15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20時35分許,轉帳29,08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傅○○ 110年11月10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進入後加LINE暱稱「夢」為好友,「夢」佯稱可透過電商Shopify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6日22時20分許,匯款278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9時37分許,轉帳8,9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害人傅○○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一卷第261至165頁) 2.被害人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268頁) 3.轉帳明細(見警一卷第269至270頁) 4.對話擷圖(見警一卷第277至299頁) 5.報案資料(警一卷第301至303、321至323、325至328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 7.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306頁) 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138號函、113年4月8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807號函暨所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明細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07至308、425至511) 9.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2年10月19日忠法執字第1129009771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37至242頁)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4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48196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567至571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儲字第1121240120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15、319、323頁) ②110年11月18日20時14分許,匯款486元 110年11月18日20時24分許,轉帳3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24分許,轉帳1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33分許,轉帳2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19日21時5分許,匯款501元 110年11月20日18時55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④110年11月20日20時52分許,匯款839元 110年11月20日23時54分許,轉帳4,200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0日23時58分許,轉帳1,366元(含手續費15元) 臺灣企銀(050)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0年11月21日19時36分許,匯款2,167元 110年11月22日15時36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2日15時37分許,轉帳8,383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2日16時9分許,轉帳26,55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⑥110年11月22日21時25分許,匯款2,667元 110年11月23日14時34分許,轉帳1,40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3日14時35分許,轉帳278元 臺灣企銀(05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銀行代碼為005) 110年11月23日14時50分許,轉帳134,802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110年11月23日21時22分許,匯款1,750元 110年11月23日21時27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3日22時25分許,轉帳2,175元(含手續費15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⑧110年11月24日21時10分許,匯款2,673元 110年11月24日22時1分許,轉帳47,5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雲○○ 110年11月下旬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某通訊行聽店員表示加入下載Ocard APP可享優惠,下載後加臉書名稱「王思琪」為好友,「王思琪」佯稱加入拾惠購物中心可獲利云云,致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25日21時54分許,匯款3,000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5日22時4分許,轉帳3,255元(含手續費1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時5分許)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雲○○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一卷第329至335頁) 2.轉帳明細(警一卷第347頁) 3.告訴人雲○○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交易明細影本(警一卷第353頁) 4.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369至433頁) 5.報案資料(警一卷P437至438)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8589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575至577頁) 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3088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45至348頁) 9.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306頁) ②110年11月26日19時29分許,匯款2,000元 110年11月26日20時9分許,轉帳1,085元(含手續費15元) 渣打銀行(05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20時11分許,轉帳2,175元(含手續費15元) 台新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20時35分許,轉帳29,08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26日20時58分許,匯款11,000元 無 無 7 李○○ 於110年11月15日,以臉書暱稱 「陳欣研」向李○○,佯稱可投資外貨期貨獲利云云,致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8日22時44分許,匯款30,000元 臺灣銀行(004)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9日13時1分許,轉帳36,164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李○○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二卷第227至228頁) 2.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233至263頁) 3.轉帳紀錄照片(警二卷第265頁) 4.告訴人李○○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二卷第271至275頁) 5.報案資料(警二卷第323、326、331、335、338至339、347至351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清字第110000547號函暨被告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3至30頁) 7.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頁) 8 江○○ 於110年11月13日21時許,以暱稱「陳偉東」在臉書社團刊登徵求跨境電商賣家貼文,致江○○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6日17時38分許,匯款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13)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26日18時16分許,轉帳16,542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告訴人江○○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二卷第291至293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313至315、319至321頁) 3.轉帳紀錄照片(見警二卷第315頁) 4.報案資料(警二卷第323、277、281、285至289頁)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頁) 9 林○○ 於110年10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林○○,並佯稱投資拾惠網路商城可獲利賺取價差云云,致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11月16日19時35分許,匯款7,000元 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華南銀行(008)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6日19時38分許,提領20,005元(含手續費5元,起訴書誤載為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崛江門市自動提款機 1.告訴人林○○於警詢時之指訴(警三卷第109至111頁) 2.對話擷圖(警三卷第131至133頁) 3.轉帳紀錄照片(警三卷第131至132頁) 4.報案資料(警三卷第117至119、123至129頁) 5.被告110年11月16日提領款項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影像(偵卷第51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100040775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至40) 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3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138號函、113年4月8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807號函暨所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明細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307至38、425至511頁) 8.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1月2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4429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卷一第289至291、295至306) ②110年11月18日17時6分許,匯款6,000元 110年11月18日20時24分許,轉帳3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24分許,轉帳1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8日21時33分許,轉帳210元(含手續費10元) 遠東商銀(805)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1月19日13時1分許,轉帳36,164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年11月20日18時30分許,匯款11,000元 110年11月20日18時55分許,轉帳10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玉山銀行(808)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