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M-112-附民-154-20250123-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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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梁宗慶即黃束治之承受訴訟人 許毅鎮即黃束治之承受訴訟人 許逸文即黃束治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許瑩珠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2 年度易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瑩珠因侵占案件,經原告黃束治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嗣黃束治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 年6 月19日死亡,經本院於113 年12月17日命其繼承人梁宗慶、許毅鎮、許逸文承受訴訟等節,有本院113 年12月17日112 年度附民字第15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 紙在卷可憑。而本件附帶民事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萬元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79萬元部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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