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M-112-附民-419-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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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葉柏漢 被 告 何東翰 蘇甫晟 張嘉晉 林冠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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