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TDM-112-附民-426-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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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胡人豪 胡尹寧 胡馨尹 蔡美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池絲語 被 告 郭金柳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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