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TDM-112-附民-553-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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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王輝漢 被 告 許文碩 羅雍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並非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673號、112年度偵字第13022號案件起訴書所載之共犯,而該案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被告亦非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認定之共犯,此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自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李永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