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M-113-交易-66-2025021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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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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