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M-113-交易-66-2025021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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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9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