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交簡上附民-24-20241018-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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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蔡岳倫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葉憶萱 訴訟代理人 陳正佑律師 被 告 張介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憶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