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M-113-交簡上附民-31-20241007-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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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吳淑芳 被 告 張益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