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交簡上附民-46-20250102-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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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王玉林 被 告 朱哲宏 朱哲宏之雇用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 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 已合法繫屬,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 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第68號研究意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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