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3-交簡上-81-20250109-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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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富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3 年3月26日112年度交簡字第163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888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 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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